Article 6

In force

针对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

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应当在征求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于当年十月底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