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