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建议前,应当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