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走私风险预防、排查、评估和整改,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保障巡防工作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口岸、港口、码头、堤岸以及其他容易发生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区域或者场所的排查,落实巡防责任;

(二)在容易发生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视频监控、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物理防护等设施,在辖区海域设置光电雷达等监测设施,视频监控、光电雷达等设施应当与反走私技术平台逐步联网;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反走私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四)加强对船舶修造、车辆改装、燃油供应、交通物流、冷库保管、跨境贸易等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反走私防控措施;

(五)建立进出口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加强走私相对集中的货物、物品及其关键原料、设备流向的分析监测;

(六)加强对口岸、港口、码头附近区域和周边商铺、集散市场、快递网点、仓库等重点场所,以及跨境机动车、船艇运营和驾驶、赴境外劳务、跨境派驻人员等高频进出关境群体的反走私宣传及重点提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