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和重点整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
(三)建立健全资源共享、通报会商、联合检查、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
(四)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区域合作;
(五)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