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
(三)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票据、合同、原始记录、销售证明、账册、文件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设施、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遇到阻碍或者暴力抗拒的,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