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定期公布,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督方式、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处理程序及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