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单位不具备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