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全省自然保护地布局,创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系统保护,优化自然保护地整体格局,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和长效化保护,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实现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入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等形式进行保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外分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野生动物原生境保护点的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