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提出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建议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预警监控。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