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自治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监管纳入网格化工作内容,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牧场、寺庙、国有林场和林区施工企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