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将业主共有资金存入私人账户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接入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配合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