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工作保障等机制,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