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