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

(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