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和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调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