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以及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有关决议、决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