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