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告机关、报告涉及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经测评,满意票达到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报告涉及单位相关工作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报告机关报送常务委员会。

报告机关相关工作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再次报告,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有关单位相关工作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该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过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报告机关应当对满意度测评结果的研究处理制定具体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