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按照职责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公众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志愿者、保安员、快递员、网约配送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急救技能培训。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场馆、大型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设备,张贴操作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鼓励在高原地区的宾馆、交通沿线相关场所等设置便民急救设施设备。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个人,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