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