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把污水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共厕所、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等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划定责任区域范围,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农村场镇、河道、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农(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整治,提升卫生环境品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