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监督议题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执法检查、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