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自治区人大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