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实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三)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防范化解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六)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

(七)国有资本投入及收益管理、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闲置、浪费等情况;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