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三)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其他与计划执行有关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支与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及其规模、结构、用途以及当年偿还债务情况;

(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

(七)预算批复和公开情况;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