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贿赂;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放或者变更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向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放或者变更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干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五)授意作虚假鉴定;

(六)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七)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收取费用;

(八)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及时履行调查处理和监督职责;

(九)对司法鉴定活动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干预、阻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