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保管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材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提供必要条件导致司法鉴定人未能出庭作证;

(五)未对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材料提取、接收、保管、使用、销毁、退回过程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真实、记录存在重大遗漏;

(六)未按规定保管鉴定档案导致损毁或者遗失;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