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一)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五)执行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情况;
(六)内部管理和投诉受理查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投诉调查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拖延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