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准予登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其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核期间应当组织专家对拟执业机构的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拟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必要时,可以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测试。评审、考核评价、联合评审、测试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