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必须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聚集、滞留。

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发生事故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