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三)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四)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五)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六)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七)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