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复检合格后放行。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承运人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经检测未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放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