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企业阻挠、妨碍、逃避行政检查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根据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阻挠、妨碍、逃避行政检查:

(一)拒绝、限制行政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后限制离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四)谎称工作人员不在岗拒绝接受检查、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或者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