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中央驻琼单位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