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行政检查主体依法开展行政检查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放相关生产经营场所,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妨碍、逃避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主体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无关、超过合理范围和数量要求的资料。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多头、重复提供。
企业可以对检查要求提出异议。行政检查主体应当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