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完善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的地方政府粮食分级储备体系,储备粮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核定本级、设区的市政府粮食储备规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本级、县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落实核定的储备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