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六十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