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报告机关。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受邀请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

常务委员会临时举行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不适用前三款的时限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