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工作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从事涉密档案外包服务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保密资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提供档案服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督促受托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