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全省森林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需要将已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