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分管林业工作;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护林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证书,依法行使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