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5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
Chapter 2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监测体系。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对保护范围外的零星古茶树,县级人民政府古茶树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古茶树所在的土地权属变更,古茶树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相应变更。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茶树;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茶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茶树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茶树;
(六)破坏古茶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
(八)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
(九)擅自对古茶树蟠扎、台刈;
(十)其他损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古茶树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移植的情形,确需移植古茶树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采矿、探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Chapter 3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古茶树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强古茶树茶产业发展引导和开发利用的技术培训。
(一)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二)投资繁育古茶树种质资源,建立适度规模资源保育基地;
(三)合理开发古茶树资源,多茶类生产,延伸产业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五)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