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倡导学生校外每天开展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学校可以因地制宜将山地民族特色体育项目和新兴体育项目纳入课堂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内容,开设特色体育课程。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婴幼儿提供安全、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婴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婴幼儿室外活动时间、效果和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备体育专业师资力量。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