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批准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销售因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的;

(四)不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