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河滩地、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