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打包网点,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指导和监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