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四)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
(五)建立管理台账,设置运输车辆定位系统,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