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66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6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