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
燃气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事后应当由燃气企业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划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